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成文规范性文件,即《大清律例》中针对漕运事项的专门处罚条文,也有《漕运则例纂》这样的专门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对漕运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控。本篇文章主要介绍《漕运则例纂》。
漕政在清代的封建制度结构中处于枢纽地位,是封建政权按照其统治目的实现资源调配的关键所在。“漕运专门法”可以说是清朝统治者为了实现对“钱粮事务”的动态综合调整而制定的。其“综合性”在于包含的事项多而杂,既包括涉及“拨饷”“裁员”等行政编制的内部事项,也包括“增引”等外部行政关系的调整。为体现动态的“随时因革”,通过“续修”等方法及时充实“漕运专门法”的相关内容,保证其社会控制的效率。清廷亦通过扩大法典的调整范围以及增加法典修改次数来掌握对漕运的立法控制权。
图《漕运则例纂》
在清代漕运的制度渊源中,《大清律例》在体例和内容上与以《漕运则例纂》为代表的漕运专门法有紧密的联系,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律例”与“则例”作为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具有一定的层级关系,除了在编纂体例上《漕运则例纂》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内容有所参照之外,《大清律例》中所规定的处理情节以及量刑程序,都对《漕运则例纂》的具体规定以及案例的处理程序提供了依据。如《漕运则例纂》对于聚众闹漕、河道抢劫等严重破坏地方社会秩序的行为,会援引相关律例中的条款定罪,也就一些问题对《大清律例》中的律文进行了补充,作出法律适用上的规定。
参考资料:徐晓光,刘家佑.清代漕运法律制度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22(02):186-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