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中针对漕运事项的专门处罚条文。
控制漕运是在完成“钱粮之政”的前提下,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大清律例》作为基本法律,其中的涉漕内容主要是为漕运提供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内容不仅体现了封建刑罚的严酷性,更说明了当时对于漕运制度的整体安排。
图《大清律例》(来源自网络检索)
《大清律例·户律》针对严重破坏漕运秩序的行为,如“侵盗漕粮”“偷贩私盐”等,制定了相关的刑事处罚措施。针对同一类破坏漕运秩序的行为,《大清律例》往往会在同一条款中规定不同的责任类型。漕运官吏、地方官吏的渎职责任往往与犯罪人的责任紧密相关。其中,许多条款是有关行为者与管理者共有责任的。
《大清律例》将“携带私盐闯闸闯关”比附为“兵民聚众”,按照参加人数的多少以及是否有伤亡分别定罪。除此之外,又将此行为分解为“闯闸”“闯关”以及“携带私盐”,分别制定相应的刑法规范。对于“闯闸”“闯关”的刑事责任,又根据是否为头船、头舵以及是否知情而有所区分。规定了相关官吏、稽查兵役的贪腐责任,地方缉私官员以及押运官的渎职责任,闸官的滥用职权责任等。可见,对于官吏责任的规定十分细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