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粮通过运河的长途挽运是漕运的中心环节,为了确保漕粮及时安全地运抵北京,明朝先后在漕粮运输方面颁制定了一系列条例法规。本篇文章主要介绍漕粮开仓兑运规定。
漕运是明清时期王朝贡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对于明代漕运制度改革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这些成果在论及明代漕运运输方式改革时多着眼于“三次转变”的总体趋势,对运输方式的变化做了详细的考证与研究。认为明代前中期的漕运制度大致经历了支运、兑运和长运三个阶段,即永乐十三年(1415)实行支运法,宣德五年(1430)推行兑运法,成化七年(1471)实行长运法,成化十年(1474)完全“改兑”,官军长运遂为定制。对于明前中期三次改革趋势基本达成共识,即漕运运输方式改革的总趋势是:一是由军运代替民运;二是由长运代替分程接运。长运之后漕粮运输环节,学界多认为“维持长运法的方式不变”,一直延续到清代。至于长运法是如何运作,军民如何交兑,运军如何运输,在明代后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样的发展趋势如何延续到清朝,尤待深究。
图 舟楫千里:大运河的生生不息
明朝中期前,曾规定收漕各水次仓,要在每年的十月开仓征收,十二月完工,然后听候运军一到,即开仓交兑。如过期无粮,将由领运官上报监兑主事,追查责任。隆庆四年(1570),再度题准漕粮“定限”:十月开仓,十一月兑完;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至五日,十二月开仓起运。如十二月底以前,因粮、船准备不足而不能按时起运的,从当地地方官到领运军官,都要受罚,轻者罚俸,重者降级。
相较于支运法,兑运法和长运法的关键在于改为“水次交兑”,也就是某府漕粮在某府水次交兑于军。从“支”改为“兑”,增加了“军民交兑”环节,可以说长运法是兑运法的进一步推行,将仍行支运的部分漕粮改为兑运,瓜洲、淮安水次改到附近水次,运输方式上表现为运军直达,并逐渐形成定制。
参考文献:
[1]张程娟.长运之后:明代中后期漕运派兑改革与卫所分帮机制[J].学术研究,2021(09):134-146.
[2]吴滔.改兑与冻阻:明代漕运体制的两难选择[J].浙江社会科学,2020(07):124-13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