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粮通过运河的长途挽运是漕运的中心环节,为了确保漕粮及时安全地运抵北京,明朝先后在漕粮运输方面颁制定了一系列条例法规。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漕船的行程时限要求。

成化年间,开始规定漕船到达北京的期限:江北直隶、山东、河南,要在每年的五月初一前抵京;江南直隶各府漕粮,一般船为每年七月初一到京,其中过江支兑的运船为八月初一至京师;浙江、江西、湖广,则规定为九月初一达京。

正德年间,为了进一步明确路程的时限,特意制定了《漕运水程》,内列行程图格,运船要每天将行止程时一一填注,由各段巡漕官吏稽查,违限的运船,漕粮即被纳入德州仓,以免阻碍后来行船。中途入德州仓的漕粮称为“寄囤”。寄囤一次,根据数额多寡,分别对指挥、千户、百户运官等给与降级处罚。

嘉靖时,再度限定过淮河的时限:江北兑本府州县粮的运船,十二月内过淮河;江南兑应天等府州县粮的运船,正月内过淮河;湖广、浙江、江西兑本省粮的漕船,三月内过淮河。对违背期限的,听命攒运官参报上级,给予处治。

万历以后,改湖广、浙江、江西漕船过淮河的时限为二月,以避开黄河水险;同时,又将各运军漕船抵京的时限作了改动;江北各省府州县漕粮,抵京时限为四月;南直隶运船,抵京时限为六月、七月;浙江、湖广、江西运船,抵京时限为七月。后又全部缩退一个月,分别为三月、四月、五月和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