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粮通过运河的长途挽运是漕运的中心环节,为了确保漕粮及时安全地运抵北京,明朝先后在漕粮运输方面颁制定了一系列条例法规。本篇文章主要介绍漕船修造。

槽运是由水路转运各地潜粮供应京师百官傣禄、军晌和宫廷消费的一种运输方式。作为一种水路运输,“槽必以舟矣”。舟船是槽运的基本条件之一。明代槽船属于官船,实行官造官修制度。由于明代实行过海运、河运两种方式,因此遭船也有海船和 内河浅船两种,用于蓟州海运的海船名为遮洋船。

木制船使用一定年限就需修理改造槽船按用木质量规定修造年限。据《漕船志》载里河浅船及遮洋船“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小修,大坏则改造。景泰以后始有松 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自成化十六年以后停止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

又据万历《明会典》载天顺二年规定,卫河、通 州、淮安船厂修造船只,松木二年小修, 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

顺应“磨刀不误砍柴工”的道理,天顺年间,已开始规定漕船修造时限,以免漕船上路后出现故障,带来更大麻烦。其中规定:松木船,二年1小修,三年1大修,五年改造1次;楠杉木船,三年1小修、六年1大修,十年改造1次。小修材料由运军自备修理,大修及改迁,则是由官府均统一调拨木料,在指定的清江与卫河两船厂修造。

参考资料:

[1]央广网.《千里访古运》连载(五):漕运制度二,2021年6月28日.

[2]封越健.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04):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