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漕粮的“截留”制度:半途截留漕粮,也是清朝的赈灾方式之一。“截留”为征纳地区所省下的粮食数额,要远大于京仓那边的相应的减少额。因为除了应运往京城的额征数,有漕粮任务的地区还必须支付各种额外开支(附加税),如征收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以及运河运输的全程所需费用。后者不仅包括运夫的工资,还包括补偿途中必然会发生的缺损(如丢失、霉烂)的备用粮食。
按照1829年的统计数字,其中包括了各种额外加征的具体项目,根据这些数字,每石额征漕粮的额外加征平均为粮食0.59石,银0.23两。假定1两银等于1石粮,则额外加征相当于额征粮的82%。也就是说,减免1石漕粮(这个数字也就是京城仓储"缺失"的数量)就相当于解除了纳税者1.82石粮食的负担。
按照全汉昇和克劳斯的估计,假定在额外费用中,40%是用于征收和从产区到运河之间的运输过程,60%(即大约0.5石)是用于运河上的运输和从运河到北京的运输过程。结果是,如果漕粮征集“之后”(包括额外加征)被截留在南方,那么,北京每“减少”1石粮食,南方就会省下大约1.5石(1石定额数加上0.5石运河上的运输费用)。仓储设施就建在直隶,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加以利用,而除了直隶,其他地方并不总是能够及时利用漕粮进行赈济。漕粮在秋后开始征收交兑,到冬末才起运北行。
图 清代漕运示意图(来源于网络图库)
在1690年—1800年这个时期里,清朝政府经常利用漕粮来平抑物价,进行赈济,或建立备用仓储,常常是一年接着一年。多数时候,漕粮是在起运前截留在征收的本省,如果是用于直隶赈济,就留在通州(有时直接截留在运河沿途地方)。偶尔,也会将漕粮截留在征收省份之外的地区,但这种情况很少,我所发现的只有10个例子,都是在1710年—1748年间。一般来说,是将漕粮就地留用,或是全部运往本省内的其他受灾地区。
至于截留的漕粮数量,1740年代似乎是个转折点。大量截留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出现,这一趋势可能既反映了救荒制度的更有效率、更为慷慨,也反映了漕粮生产的发展。直到这个时期,我们才发现了更多的一年截用50万石以上的实例。
1763年的一个奏疏赞美皇朝的这种慷慨大度之举,"不惜截留"漕运以赈恤百姓,并提到,从1753年—1762年,共截留漕粮540余万石,发京仓米46万多石用于京城平粜。两项合计,即这10年共约截用漕米590万石,平均为每年应征数额的15%—20%。该奏疏还表达了对这种大量截留的担忧,认为这可能会影响京城仓储的供应。但是,我们发现,就在这之后的一些年里,截留漕粮的数量在迅速攀升,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
“1763年为15万石,1764年为20万石,1765年仅直隶即60万石,1766年还是给直隶130万石,1771年给各省80万石。”
截漕数量直到这个世纪末仍比较高,一个省一次给30万石不足为奇。这一数量对于较大规模的赈济来说是可以起到显著作用的。
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漕粮不仅仍是救灾的重要粮食来源,而且随着常平仓的日益空虚,各地方官也越来越频繁地要求截漕以为救急之策。所以,这个时期对于朝廷储备的需求肯定日益增加,即使仅仅是由于人口增长。
参考文献:《清朝漕粮:清朝如何用漕粮进行赈灾?官府如何处置多出的漕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