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跨越时空,步入北京票证的记忆长廊。票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伴随着新中国初创的艰辛而诞生,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逐渐消逝。一枚枚粮票、油票、肉票、布票、购货证,如同一面面镜子,折射出北京近半个世纪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变迁,映照着百姓生活的酸甜苦辣。方寸之间,票证尽显历史沧桑,镌刻时代印记。借由详尽的史料,我们重现了北京票证时期的历史画卷,诚邀您共赴这段时光之旅,感受岁月变迁,品味今昔巨变。
● 1949年1月,北京解放。全市二百多万人口吃粮主要靠外地贩运,解放军入城后大批粮食运抵市内,军官所用急赈办法来发放。
● 1949年2月,国营粮食公司开业,以优惠价格向机关、团体、工矿、学校的职工供应粮食,委托私营面粉厂为政府加工面粉,委托粗粮加工厂为政府加工粗粮,委托部分私营粮食零售店代销粮食,并扶持其恢复和发展,形成了以国营粮食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自由购销的新形势。私营粮商随后快速恢复并发展至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 1950年10月至11月, 以粮老虎王振廷、田雨川为首的十几家大私营粮商趁华北地区受灾之际,带头涨价,套购国家粮食,囤积居奇,严重破坏了粮食市场和居民生活的稳定,最终被人民政府依法判决。 1952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严厉打击了不法粮商。粮食自由购销市场再次趋于平稳。
● 195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正式决定在全国实行对粮食、油料的统购统销政策。
● 1953年11月1日,北京开始实行面粉计划供应,规定:本市居住且已正式办理本市户口登记的居民(农业人口除外)每人8市斤/月。职工及学生每人12市斤/月。铁路职工、交通企业职工、装卸工人每人18市斤/月。对自种粮食的农民,一般不供应面粉,但过年过节和婚丧等事确实需要可酌情照顾。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业局统一印发面粉购买证,居民须持面粉购买证当月到国营粮食公司或代理机构购买。
● 1953年11月5日,补充规定:以种菜为主的农民每人9市斤/月;稻农、棉农和种植其他经济作物为主农民每人3市斤/月。
● 11953年11月19日,规定: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薄购买。
● 1953年12月1日,中央批示京、津二市同时开始对大米和粗粮实行计划供应,即统销。划片定点凭证购粮,居民凭派出所发给的购粮证道所在地区粮店购粮,将购买数量登入粮证,不限量。
● 1954年3月,北京市随全国开始了食油计划供应,取消了自由市场。居民需持“食油购买证”(市商业局制发的本)购买食油,限量供应。
● 1954年7月1日,食油按人定量供应,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业局制了早期油票“食油购买证”。按面粉供应计划的标准供应食油,划分为职工、干部、学生凡每月供应面粉12市斤以上者,每人1市斤/月、一般居民凡每月供应面粉8市斤者,每人10市斤。
● 1954年9月15日,各省市正式发放布票即“棉布购买票”、棉絮票,按人限量供应,在本地区使用。
● 1955年6月,在购粮登记的基础上,各居民户参照半年来平局实际消费量提出月需粮计划,经居民委员会评议,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核填购粮食证,凭核实后的需粮计划购粮。在机关、厂矿、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实行了粮食预决算制度。规定各集体伙食单位按正式集体户口编需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核实后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核填购粮证按需购粮。
● 1955年7月,印制北京市粮票,为方便职工上下班、学生上下学,规定可在居民户核实需粮计划数内,根据需求到粮店领取粮票,凭粮票或面粉购买证到单位食堂入伙就餐或到粮店购买粮食和副食。
● 1955年8月1日,规定居民衣絮用棉及被套必须将购棉证附在购粮证上(单独使用无效),持证向所在地区的絮棉零售店购买,各零售店必须按各户人口加以仔细核查,并在购棉证上进行登记由经人手加盖园章,若发现超额须提供需用证明才能供应。
● 1955年8月25日,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和在农村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办法,
■ “定产”:农户的粮食产量按照粮田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归户计算。
■ “定购”:国家向余量户统购粮食,一般按照余粮食数量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
■ “定销”:国家向各类缺粮户供应粮食,缺粮户向国家购买。
指令每个城镇居民,都必须凭所在城镇的户口本,领取购粮证和粮票。城区于每月20日、郊区于每月18日起发放下个月粮票;25日(后提前到24日)起全市均可预售下个月粮食。其中市镇粮食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凭证的种类有售粮临时凭证、粮食交售任务减免证、粮食交售任务完成证、周转粮证、农村粮食供应证、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等六种。
● 1955年12月,北京市全市机关单位及居民全部实行按人定量办法,全部按照定量发放粮票、凭票购粮。本市粮票一律当月有效,粮店收回粮票加盖注销章。
● 1955年12月22日,规定:粮店每月按面粉供应比例发放面票。
● 1955年,对肉类供应作出规定:高级干部、外国使馆、外交、专家、外国留学生、各种大型会议、医药、动物饲养登,由主管机关负责人审核,按实际用量,由特定供应站供应;病人、伤员、托儿所儿童,按月按日拟定计划,由主管机关负责人审核,按实际用量定点供应;部队,按军委规定的肉食标准,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国营及公私合营的企业,机关、团体,中等以上的学校等参加集体伙食的人员,凭证限量定点供应;城市居民,在规定的供应量内不定点不定量自由购买。
● 1957年7月,发放了肉票、白糖票。
● 1958年1月,补助食用植物橄榄油,对高级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在食油定量外补助食用油1.5斤;补助供应的食油按照本市食油统销价格增加两倍予以供应,香油每斤2.40元,花生油每斤1.77元,豆油每斤1.65元;补助供应油的品种比重暂时是香油半斤,花生油或豆油一斤,不愿意购买香油的可买花生油或豆油。
● 1958年春节开始,国家对猪肉、牛肉、羊肉、鲜蛋、白糖、红糖、糕点、粉丝等8种副食品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并陆续发放了肥皂票、碱面票、鱼票、香烟票等。同时也开始印制香油购买票,面额为一和二市两,至1960年结束。
● 1959年1月,北京市商业局印制了购货证,对食用碱、小苏打、肥皂等部分商品实行凭购货证定量限量供应的办法。从此,人们凭购货证购买短缺日用品。各种票证已经增加到12种:粮票、肉票、食用油票、布票、棉絮票、鸡蛋票、白糖票、鱼票、糕点票、香烟票、肥皂票、碱面票。
● 1959年7月,从粮票中分离出来米票,开始印制北京市米票,凭米票供应大米,票面大小和粮票一样,分半、一、三、五市斤共4种,与粮票面票同时流通使用。
● 1959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增发侨汇券的通知,凭侨汇证在华侨商店供应紧俏物资,对于侨汇(主要是港币)发放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
● 1960年,北京市商品供应严重不足,凭购货证供应的商品范围逐渐扩大,如香皂、洗衣粉、煤油、缝纫机、布鞋、皮鞋、胶鞋等。
● 1960年,开始印发华侨特种物资供应票或侨汇物质(商品)供应证
● 1960年8月16日,除少数高级饭馆外,饮食业全面实行凭粮票供应的办法。除豆浆外,所有早点、正餐、夜宵、小吃等主食制品一律凭票供应;车站食堂,旅客凭中转车票用饭不收粮票;全国通用粮票需兑换为本市粮票,外地粮票一律不收;外国人不收粮票;饭食不可带走。
● 1960年9月28日,制定了口粮定量标准并详细划分了供应等级。特殊重体力劳动分为60、66、53、50斤四级;重体力劳动分为48、46、43、40斤四级;轻体力劳动分为39、36、32、29斤四级;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司企业职员、职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分为32、30、27斤三级;大、中学生分为36、32、29斤三级;其他居民和十周岁以上的儿童分为28.5、26、24斤三级;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儿童分为23、21、18斤三级;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儿童分为17、14、12斤三级;不满三周岁儿童分为11、8、6斤三级。
● 1960年12月2日,规定了购物证的种类,分居民日用工业品购货证、副食品购货证、个人购物证、军人购货证、农民购货证共5种。凡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凭户口簿和1960年旧证,每户发日用工业品购买证、副食品购买证各一本。反在本市集体单位有正式户口的职工干部发给个人购物证,凭证可在全市购买规定凭证供应的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军人购物证:全国通用,可购买日用工业品的毛巾、袜子、汗衫、背心、棉线、棉毯,加盖北京市商业局业务专用章后可在本市购买等同个人购货证的日用工业品。
● 1961年1月,改换新版粮票,取消米票。
● 1961年1月3日,补充了犯人换购物证办法。
● 1961年1月30日,规定了遗失票证的处理办法:遗失粮票、油票较多影响生活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员认证审查证明,提出具体需要补发的数字经所在区粮油管理处核发;布票、肉票、糕点票等对生活影响不大的商品,一律不补发;遗失副食品、日用工业品购货证的,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查证明后,予以审核补发。
● 1961年2月,对食油、糕点、饼干、肉票四种商品实行联票,整发零用,并将糕点票票面印上“粮食四两”,饼干票票面印上“粮食一两”的字样。联票一律由粮店发放,凭本市正式户口每人发给一份,在发放时扣除其中的糕点、饼干所需要的粮票半斤。居民用糕点、饼干票购买糕点、饼干时不再交粮票,如果居民不购买糕点、饼干,则可以凭糕点饼干票购买相应数量的粮食。
● 1961年2月3日,对儿童粮食定量改为按年龄规定标准,逐年予以调升。规定:0-1岁的儿童每月粮食定量6斤;1-2岁的儿童每月定量8斤;2-3岁的儿童每月定量11斤;3-4岁的儿童每月定量13斤;4-5岁的儿童每月定量16斤;5-6岁的儿童每月定量18斤;6-7岁的儿童每月定量20斤;7-8岁的儿童每月定量22斤;8-9岁的儿童每月当量24斤;9-10岁的儿童每月定量25斤;10-11岁的儿童每月定量27斤;11-12岁的儿童每月定量28斤;12-13岁的儿童每月定量28.5斤;13岁以上的儿童每月定量28.5斤。
● 1961年,印发了儿童食品补助票,分为2周岁以下(含2周岁)、2~7周岁两种,每月发给每个儿童一张儿童食品补助票。2周岁以下的凭票可买糕干粉或代乳粉2市斤;2~7周岁的可买1市斤。
● 1961年11月25日,为积极治疗浮肿病人,保证生产、工作、学习顺利进行,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对病人营养品补助进行了规定:职工、干部、店员、学生等集体单位的浮肿病人,每人每月供给康复散4斤,病好后再供给1-2个月的黄豆,每月二斤;居民中的浮肿病人,门诊治疗时给滋补丸20-30丸,黄豆3斤,每月一次,一个月内不能恢复者继续供给;居民按地段划片指定的医疗机构看病后取得证明,并持购粮证到指定的附近两点购买黄豆,由粮店在证上注明购买因病用黄豆日期数量,以防在一个月内重复购买。病人购买黄豆免收粮票,粮店凭医疗单位证明或集体单位的介绍信核销。
● 1961年底,开放发放工业券。工业券发放是在职人员按其工资收入比例,平均每20元工资配一张券。
● 1962年1月,为应对困难时期每人粮食定量缩减导致的营养不足,全市居民粮食定量外增黄豆0.5市斤。
● 1962年2月,一次性增发粮票一市斤来凭票购买黄豆。
● 1962年2月1日,2-7周岁的儿童食品补助票可到粮店购买面粉。
● 1962年3月,印发北京市补助豆票,面额0.5市斤,也可以购买粮票,每月随粮票一起发放。
● 1962年4月13日,发放购货券,规定:购货券由北京市商业局统一印制,以张为单位,不计金额,分“1张券”,“0.5张券”,“0.1张券”三种;向职工干部发放按每月工资收入,每20元发发购货券1张,不足20元部分每2元发给购货券0.1张,每月工资不满30元按30元计算发放;购货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统一代理发行,本市1962年发出的购货券一律到1963年年底有效。
● 1963年2月,补助豆票可以用来购买食油一市两。
● 1963年2月1日,2周岁以下的儿童食品补助票亦可购买面粉或粗粮。
● 1963年4月,补助豆票改为横板随联票一起发放,更名为北京市豆票。
● 1963年4月,合并糕点票和饼干票为糕点饼干票,每枚糕点饼干票可买糕点或饼干8市两,也可在粮店买面粉或粗粮0.5市斤。
● 1963年4月13日,规定:“1963年5月起,本市居住的70岁以上市镇居民,在定量内每人每月可凭粗粮票购买面粉5斤,如系南方人不愿意购买面粉的,也可以购买大米(南米)”。
● 1963年5月10日,火柴敞开供应,不再凭票凭券。
● 1963年6月3日,儿童代乳粉敞开出售,儿童食品补助票人仍然发放。
● 1963年7月,17级以上的干部、职工补助的肉、蛋、食糖也改为自行购买、只发一种补助豆票、一律补助三斤(含居民户口补助的半斤)。
● 1963年8月29日,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简化手续,决定从10月份起将原由副食、供销部分发放的儿童食品补助票和17级以上干部、职工补助豆票一律移交粮食部门统一发放。
● 1963年8月,糕点饼干票停止印发使用,凭粮票可任意购买饼干糕点。
● 1964年5月,取消补助豆票,0.5市斤的额度纳入了每人的粮食定量中。
● 1964年8月22日,调整凭证、凭券购买的商品范围:凭证商品保持棉线(保活小线和轴线)一种,凭券商品保留好色呢绒、丝绸、人造棉布、毛线(以上四种均包括服装)、丝绵、手帕、线手套、布帽子、茶叶共9种商品,两项共计10种。
● 1965年8月,半斤粮票(含面票)取消了“当月有效”字样,改为长期有效,循环使用。
● 1965年8月,提高居民食油定量:近郊非农业人口食油定量每人每月一律5市两,郊区菜农3.5市两,居民油票面额也稳定为半市两、一市两和半市斤三种。
● 1965年底,高价商品除高级针织品一种以外,都恢复凭票证平价供应。
● 1966年1月13日,规定:城市购货券和农村购货券可通用;对按月发固定工资的半工半读中学生,每人每季可发一张购货券;对亦工亦农人员和个集团单位冬季临时锅炉工,其发券标准可视同临时工办理,但其工资部份归己者(另一部分交生产队),则按归己部份计算发券数量。
● 1966年7月1日,规定了肉类供应暂行实施办法,划定了通用范围:猪、牛、羊的生肉及猪板油为限。
● 1968年1月,北京市粮、面票改为按月发放,全年有效。
● 1970年,取消糕点饼干票。
● 1971年,北京市粮票、面票改为按季发放,分月使用,过期有效。
● 1971年2月,食糖再次凭证定量供应,在东单、西单、西四、王府井、前门、珠市口以北、大栅栏和火车站附近的商店不投放食糖;其他地区门市部零售食堂每人一次限购2斤,糖果没人一次限购3-5斤。
● 1971年9月商业局对自行车、缝纫机实行分配登记供应办法
● 1973年4月1日,市场汽车配件开始凭证供应。
● 1973年5月,进一步控制食糖销售。原有在京集体伙食单位,一律按区(县)严格实行定量供应;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工矿企业高温用糖由市糖业烟酒公司统一供应;招待所、饭店、旅馆的小卖部及市公园服务管理处所属各商店停止经营食糖。
● 1975年5月6日,规定食糖实行凭本、等级、限量供应,每月每户不超过2斤。
● 1976年,北京市粮票、面票执行按月发放,当年有效,按期清理的办法。
● 1976年4月,自行车每50人发给一张票,缝纫机每125人发给一张票。
● 1977年,纸烟、猪肉、牛羊肉等副食品实行定量供用。
● 1977年2月12日,对卷烟实行凭证限量供用,每人每次最多不超过4盒(甲、乙级烟);无证人员只能供丙、丁级烟2盒;由市糖业烟酒公司对中央、市属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单位直接供应;区县属社会旅店,每月按实住人数的70%,每人每天供应1盒烟。
● 1977年9月20日,丙、丁级卷烟敞开供应。
● 1977年4月1日,对北京市城近郊区、工矿区居民,实行按户凭证定量供应猪、牛、羊肉。
● 1978年5月,重新印发米票,面额为一、五、十市斤三种。
● 1978年11月,增加了集体伙食单位的猪、牛、羊肉定量,每人每月供应1250克,猪下货敞开供应。
● 1979年9月,规定:“凡是把粮票当作有价证券用以换购物品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
● 1979年,将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加入至刑法中,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981年3月,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强调:“严禁买卖粮油票证”。
● 1983年1月1日,规定:“对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是完全必要的,但品种不宜过多”。
● 1983年国务院提出布票退出市场,棉布敞开供应。
● 1984年5月23日,决定从1984年夏季粮油上市开始,在国家征购的同时即开放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
● 1985年,“一号文件”决定取消粮食和棉花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定购部分由国家定价,以外部分则全部上市。
● 1989年7月,国家财政部指出:“粮票是国家计划供应平价粮食的凭证,属于无价证券。购粮指标与粮票具有同样性质。倒买倒卖粮票和购粮指标是违法行为”,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这类违法行为。
● 1990年7月,国务院提出:“工商行政、公安和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票证的管理,禁止以粮票换取其他产品,严厉打击倒买倒卖粮票和伪造粮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 1991年11月,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有计划地解决粮食“购销倒挂”的问题,力争“八五”期间做到购销同价,基本理顺价格关系。
● 1992年3月6日,国务院又发出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实现购销同价。
● 1992年12月1日,北京市放开鸡蛋、蔬菜、肉价格,不用凭票购买。但是仍然发放购货本和粮、肉、油、蛋票。
● 1993年4月1日起,实行粮、油商品敞开供应,粮票退出流通使用。
● 1993年5月10日,北京市放开粮油价格,正式取消购货本和粮、肉、油、蛋票。实行40年之久的票证制度,到此才宣布退出历史舞台。




光阴四十载,小小的票证见证了几代人的苦与乐,喜与悲,记录了一座城、一代人的时代记忆。如今,票证虽已留在过去,这段历史却不应被遗忘。透过这一方寸间的时代印记,我们探索和追寻那些逝去的岁月,回望票证时代,体味前人生活,铭记历史,珍惜当下。
顾问:冯惠玲 专题研究:马林青 资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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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1月,北京解放。全市二百多万人口吃粮主要靠外地贩运,解放军入城后大批粮食运抵市内,军官所用急赈办法来发放。
● 1949年2月,国营粮食公司开业,以优惠价格向机关、团体、工矿、学校的职工供应粮食,委托私营面粉厂为政府加工面粉,委托粗粮加工厂为政府加工粗粮,委托部分私营粮食零售店代销粮食,并扶持其恢复和发展,形成了以国营粮食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自由购销的新形势。私营粮商随后快速恢复并发展至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 1950年10月至11月, 以粮老虎王振廷、田雨川为首的十几家大私营粮商趁华北地区受灾之际,带头涨价,套购国家粮食,囤积居奇,严重破坏了粮食市场和居民生活的稳定,最终被人民政府依法判决。 1952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严厉打击了不法粮商。粮食自由购销市场再次趋于平稳。
